主播玩游戏被骗案例分析
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定价:78.00元。
2、本文节选自《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一等奖专辑,二〇二三,》,编写人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治、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王丽娟。沈某某诉高某某、李某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基于婚外情对网络主播进行大额打赏行为的性质及效力认定。编写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治。
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王丽娟。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络直播新业态迅速兴起,在推动行业发展、丰富文化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主体责任缺失、主播良莠不齐、打赏行为失范等问题多发、频发,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问题。本案即属于网络直播领域的典型纠纷情形,类似案例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对于打赏网络主播的行为也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打赏主播属于购买服务的消费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赠与行为,至今未有定论。
4、本案中,审理法院没有按照单一法律关系作出“一刀切”式的认定,而是在具体分析、深刻理解网络打赏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区分网络用户与平台、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认定:首先,将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对于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提出要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受拘束意思表示、双方是否约定负担义务对价以及打赏行为的法律后果规制,将二者之间打赏关系认定为赠与行为,进而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定该赠与行为效力的标准。该判决拨开了看似纷繁复杂的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神秘面纱,作出了法律关系的准确认定,同时实现了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将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关系认定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避免对平台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将网络用户与主播之间的关系认定为赠与合同,引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评价基准,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司法的社会治理功能,引导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本案不仅在裁判观点和法律适用层面为此后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参照,同时其秉持的司法政策立场也值得赞同,即面对新类型案件时,人民法院裁判应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不仅应在个案中定分止争,还应通过司法裁判明晰行为界限,引领社会价值导向。
5、网络消费婚外情感网络主播直播打赏赠与合同公序良俗。网络用户基于消费娱乐的目的对网络主播进行打赏,该打赏行为可认定为赠与,网络用户与网络主播之间成立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夫妻一方与网络主播存在不正当交往关系,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向主播进行打赏的赠与行为有悖公序良俗,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网络主播在知晓夫妻一方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婚外情交往,其接受的相应赠与款项,也应予以返还。《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公布)。
主播玩游戏被骗案例分析
1、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4、(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审: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2022年9月2日)。